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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集】區議會改革方案體現民主進步

【學研集】區議會改革方案體現民主進步

責任編輯:蔣璐 2023-05-17 08:24:02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

    作者:文武

    政府推出的「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一部分非建制派得出的一個總體看法是「民主成分太低」。筆者認為,非建制派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源於他們對特區政制存有重大的誤解,也由於他們對「民主」政治本身存有誤解所致。事實上,政府的改革區議會方案,最少在三方面體現出推動民主進步的積極因素,是有利於推動民主的改革方案。

    政府改革區議會方案經過一輪社會討論,得到多數市民的支持,但仍有一部分非建制派認為,新的方案「民主成分太低」,其中,主要針對區議會的組成,只有約兩成的議席由地方選區直選產生。在他們眼中,只有地方選區直選產生的議員,才是具有「民主成分」的模式,而經由地區委員會選舉產生和由政府委任的區議員,則不能視為具有「民主成分」的模式。

    持有這種看法的人,基本的理據是,只有地方選區直選產生的區議員,才能夠代表市民監督政府的區議員,而委任的區議員,只對政府負責,不會以市民的利益為依歸。至於地方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區議員,由於地方委員會也是由政府委任組成,由這些委員會間接選舉產生的區議員,同樣不能視為具有「民主成分」的選舉。

    這種看法存有一個十分錯誤的前設,就是將政府與市民視為對立的關係,同時將政府與區議會之間的關係,視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在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政治制度之下,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對特首的產生辦法有了具體的規定。《基本法》並規定,特首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以完善地區治理為宗旨

    由此可見,特首在香港本地由民主選舉產生,由特首組建並領導的特區政府不可能站在市民的對立面,而是能夠代表廣泛民意,以服務香港為基本宗旨的特區政府。

    此外,《基本法》亦明文規定了區議會與特區政府之間的關係。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這說明,區議會與政府之間並不是監督和被監督的關係,而是諮詢與被諮詢關係,雙方的共同目標是要做好地區治理。

    弄清楚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就可以明白,不論是由地方選區直選產生的區議員,還是經由地區委員會選舉產生和委任產生的區議員,本質上都是來自民間,都是本着為地區居民服務,協助政府聆聽民意,搞好地區治理為宗旨,雖然產生的方式不同,但都是具有「民主成分」的區議員,都能體現民意。

    民主的內涵包括多方面的內容,既有民主選舉,還包括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治理、民主監督等多方面內容。從民主選舉的角度看,也不只是注重外在形式,更加注重內在的實質效果,從而達至提高地區治理效果的目標。

    組成多元提升民主質素

    從香港過去的實踐經驗看,只注重「一人一票」的外在形式,未必就能達至民主的結果。「一人一票」選舉,最終可能只選出一種聲音或兩種互相對立的聲音,未必能夠全面準確地表達民意。而透過地方選區選舉、地區委員會選舉,以及委任制產生區議員,則可以有效保障社會多元聲音,都能透過區議會得到表達。同時,也能有效地選出賢達人士,提高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治理的效果,提升民主的質素。因此,從整體民主質素看,這次改革是民主進步的改革。

    這次區議會改革方案另一重點,是設立了資格審查制度,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這也是民主政治進步的表現。民主政治只能是愛國者的民主,若讓反中亂港者參與其中,只會破壞民主。新的改革方案確保「愛國者治港」,就是民主進步的體現。

    從民主監督的角度看,選民的民主權力不能只體現在投票的一瞬間,而應該持續到區議員當選後的整個任期,這次改革方案首次引入區議員履職監督制,就是讓市民更好地行使民主監督權力的體現,從這一點看,也是民主進步的表現。(中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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