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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雙頂格」判決「永泉」商標及不正當競爭案

2022-08-17
来源:香港商報網

    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永泉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永泉公司)訴永泉閥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東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永泉」字號等侵權行為,並賠償廣東永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1000萬元。在該案中,廣東高院終審判決的判令賠償金額從一審判決的70萬元提升到「雙頂格」(即商標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反不正當競爭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1000萬元,引起業界和社會高度關注。

    被同業競爭者「傍名牌」獲賠千萬元

    2019年5月,廣東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東莞永泉公司、申核閥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權人),以及3名自然人(兩被告公司股東)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於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原被告雙方不服,均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廣東永泉公司自1998年11月起,便陸續註冊了「永泉」「永泉閥門」「YQ」等系列商標,並在長期經營過程中積累了良好的品牌聲譽,其商標在2006年就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公司先後獲得的眾多榮譽,使其成為閥門領域的龍頭企業,其企業名稱與商標在全國閥門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司法對知名標識的保護及救濟應與其知名度相匹配。而被告東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訴標識分別侵害廣東永泉公司10個權利商標,情節嚴重,尤其是其被訴標識「永泉閥門」與廣東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號註冊商標,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性質惡劣,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該院同時認為,東莞永泉公司被訴侵權行為涉及產品多、價值高、規模大。被訴侵權行為時間跨度長,2013年開始商標侵權,2014年開始以企業字號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直至本案二審期間仍在繼續。其侵權惡意明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廣東高院認為,由於東莞永泉公司的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並體現懲罰性,對於東莞永泉公司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該院依法按照法定賠償上限確定本案賠償數額,即東莞永泉公司侵犯廣東永泉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東莞永泉公司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兩項合計1000萬元。

    專家指該知識產權案件判決具有示範意義

    在判決書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商標和企業名稱得以註冊的合法形式不能掩蓋被訴行為的侵權實質,更不能成為侵權行為賴以產生甚至持續的合法依據。對於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無論採用計量性方式還是裁量性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均可體現合理的「懲罰」,以實現懲罰、遏制侵權行為的功能,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於侵權行為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結合具體案情,將侵權人的侵權故意和侵權行為情節  作為懲罰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賠償範圍內從重賠償,直至按法定賠償上限確定賠償數額。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華南理工大學企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楊雄文表示,近年來,隨着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原則」以來,嚴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行為判賠額明顯提升,高額判決的相關案件越來越多,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加大的宏觀趨勢。他呼籲廣大企業尤其提高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意識,儘快推動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工作,並及時對市場行為進行梳理,控制侵權風險,同時也要重視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本案的判決,將鼓勵更多真正具有自主創新和品牌意識、飽受知識產權侵權之苦的企業,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 徐紅 通訊員 李福章)

    頂圖:廣東永泉公司專利產品消防明杆軟密封閘閥。(通訊員 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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