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記者從宜春市政府新聞辦、宜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宜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出台《宜春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和《宜春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宜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委員李沛東介紹,《宜春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宜春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22年1月14日以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並於發佈之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原《規定》《辦法》施行10餘年後做出的重大調整和修改。
截止2021年底,宜春市建成區綠地面積12625.13公頃、公園綠地面積3788.45公頃,建成區綠地率40.21%、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約15.67平方米。2006年獲「國家園林城市」稱號,並順利通過2009年、2014年、2018年三次複查;2011年獲「江西省生態園林城市」稱號,2021年順利通過複查。
宜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黨委委員李沛東介紹相關內容
《規定》分六章,共四十三條
第一章總則,共九條,主要是明確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城市綠化概念,城市綠化應當遵循的原則,單位、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城市綠化地位和發展政策等。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共十五條,主要是明確綠地系統規劃編製,綠線劃定,綠地指標確定,立體綠化推廣,附屬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和應遵循的原則,附屬綠化建設的完成期限及竣工驗收原則,配套建設資金,易地綠化,城市園林綠化活動主體應具備的資格要求和條件,產權登記原則,閑置土地臨時綠化等。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共十條,主要是明確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職能,不同綠地養護主體責任,在城市綠地內開展經營活動應具備的條件,在城市綠地內舉辦各類活動需要辦理有關手續和遵守有關規定,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審批權限和補植原則,古樹名木保護,劃定建築紅線需要注意事項,城市樹木修剪、砍伐、移植審批和實施主體及特定情形處置,城市綠地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苗木、花卉引進檢疫等規定。
第四章改變綠地性質管理,共四條,主要是明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和佔用城市綠地,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責任主體和程序,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審批權限和補建綠地要求,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審批、使用和綠地恢復等。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一條,主要明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處罰依據。
第六章附則,共四條,主要是明確各類城市綠地的概念,《規定》的優先地位、執行時間等。
《辦法》共二十四條
制定的目的、意義和依據,各類城市綠線定義,適用範圍,部門依職能監督管理城市綠線的規定,綠線劃定原則,綠線劃定依據,應劃定城市綠線的區域範圍,用地選址要求,綠線調整情形及原則,城市綠線公布、單位、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禁止事項,配套綠化標準和審批程序,配套綠化工程完成期限和驗收要求,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標準,各類城市綠地建設應遵循的標準、規範,現狀綠線管理,各類管線、設施建設管制要求,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和執行時間等。(郭美勤 喬玲)
頂圖:發佈會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