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深圳養老機構服務行為,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2月24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民政局聯合發佈《深圳市養老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該範本是深圳首個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對養老機構服務全過程做出明確約定,將於《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一周年之際,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首次設置試住條款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示範文本》是深圳首個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共13條,該合同供本市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和擔保人(或監護人、緊急聯繫人)之間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使用。消費者可以使用本合同,也可以參照本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示範文本》明確了養老機構與入住老年人及其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老服務內容和收費資金保障措施,並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退費條款、爭議處理等內容作了詳細約定。
例如,為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因信息不對稱或衝動消費引發的糾紛,《示範文本》首次明確試住期,收費標準中包括試住期一項,根據實際入住天數結算費用,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原則上不超過15日。首次試住期內不適應居住環境或管理方式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最易引起糾紛的收費事項,《示範文本》明確,調整收費標準時應遵守國家和深圳市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當食品、材料、勞動力等市場價格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養老機構成本急劇上升(單項價格變動幅度超過10%)時,養老機構有權適當調整收費標準。但同時需要將價格調整的通知在調價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消費者,並報所在區民政部門備案。
充分徵求社會意見 重視老年人精神文化活動
據悉,深圳《示範文本》是依據我國《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養老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的,起草過程中充分徵求了養老機構、合同格式條款專家意見,並公開向社會進行了意見徵集。
《示範文本》明確,養老機構要保證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人員持有關部門頒發的相應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保證養老護理人員接受專業技能培訓,並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能夠滿足崗位職責要求。
為提高深圳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給老年人提供更優質的生活環境,《示範文本》提出,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同時,針對養老服務的特殊性,《示範文本》給予提醒,養老機構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老年人及其家屬或其擔保人(或監護人、緊急聯繫人)盡到提示義務。老年人及其家屬或擔保人(或監護人、緊急聯繫人)等應當審慎簽訂合同,注意查看養老機構的經營資質,在簽訂本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審閱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修改性的內容,注意防範潛在的風險。
「合同+附件」生成「服務檔案」 護理等級實現升級細化
《示範文本》由13條合同和7份附件共同組成,合同內容覆蓋服務內容、服務地點及設施、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及期滿的處理等,條款內容細緻,與時俱進,進一步維護老年人、家屬及養老服務機構等多方合法權益。
附件則進一步明確入住登記表、體檢報告項目說明、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設備設施清單、養老機構入住須知等內容,與合同一起為入住人生成了一份詳盡的「服務檔案」。
值得一提的是,附件5「護理等級與服務項目」將老人的護理等級細化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特別護理、專人護理等,養老機構應該根據老人提供的《體檢報告》及對其進行護理等級的評價確定老人照護等級。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和推行《示範文本》,有利於提升社會合同法律意識,引導規範合同簽約履約行為,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確切,而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的條款;有利於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督;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矯正不公平格式條款,減少合同糾紛。(記者 姚志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