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遼寧省人大召開新聞發佈會並對外發佈,《遼寧省懲戒嚴重失信行為規定》(以下稱《規定》)於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孫映雪介紹了《規定》的有關情況。她說,這部法規的出台,是遼寧信用環境制度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將有力推動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建設,有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從而推動優化我省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是事關振興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近年來,遼寧省委將法治環境、信用環境建設作為解決營商環境問題的突出任務,要求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健全完善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同時,圍繞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選擇影響營商環境的突出領域、針對當前社會最為關注的嚴重失信問題進行立法規範。
按照遼寧省人大常委會部署,省人大法制委於3月下旬正式啟動了起草工作。為全面、準確梳理出嚴重失信行為突出表現形式,研究制定嚴厲、可行的懲戒措施,法制委集中利用一個多月時間,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同時,依託遼寧大學,通過對行政、司法、市場等領域實務工作者進行面對面訪談、開展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深入分析研判、反覆甄別篩選,數易其稿,形成了規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規定》聚焦影響營商環境的重點領域,聚焦政務、司法領域最突出的嚴重失信行為,聚焦嚴厲、可行的聯合懲戒措施。在整體內容上,遵循「什麼是嚴重失信、由誰認定、怎麼實現懲戒、誰來懲戒、用什麼措施懲戒、認定和懲戒後如何申訴、修復、該懲戒未懲戒怎麼辦」的邏輯鏈條,努力用「小篇幅」搭建起內容框架。
《規定》共十二條,包括三方面主要內容:一是列舉了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二是規定了可操作的聯合懲戒措施。對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人,在晉升、績效獎金、出國(境)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市場主體,在參加政府採購、國企相關責任人晉升等方面實施懲戒。三是確定了實施懲戒措施的運行銜接機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的機構和省法院、省檢察院分別負責認定政務、司法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並制定具體適用的聯合懲戒措施實施辦法等。
《規定》具重點聚焦政務、司法領域,突出強化懲戒措施約束力,授權失信行為認定和制定配套辦法等特點。
孫映雪表示,《規定》之所以將政務、司法領域作為規範重點,主要業因為從社會調查和徵求到的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比較關注政務、司法領域失信問題。同時,現有的信用建設有關規定偏重於規範市場主體,對政務、司法領域突出問題缺乏具體規定,特別是對聯合懲戒措施沒有涉及。因此,《規定》對政務、司法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和聯合懲戒措施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既體現了立法要響應人民群眾呼聲的要求,也填補了在此方面的制度空間。
孫映雪還向記者介紹了規定中聯合懲戒措施的具體特點。她說,所謂聯合懲戒就是在嚴重失信行為已經受到法律、法規等應有懲處之外,再由有關機關共同對其實施約束和懲戒。規定中的聯合懲戒措施,突出體現了較強的約束力,不僅懲戒失信責任人,還懲戒失信法人;通過樹起懲戒措施的嚴厲「高壓線」,達到讓失信者望而卻步的目的,強化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記者 王藝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