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記者在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河南省電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條例》共七章、六十三條,包括總則、電信規劃建設、電信市場管理、用戶權益保護、電信安全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目前電信市場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不同程度存在,為切實解決群眾關注的問題,保障電信用戶的切身利益,《條例》對用戶權益的保護進行了重點規範,專章就電信用戶的服務選擇權、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投訴與申訴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在電信用戶的自由選擇權方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民用建築開發者、所有者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對此,《條例》第五十七條設定了罰則,對於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對民用建築開發者或者所有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的問題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技術手段建設,提升識別和攔截能力,加大對商業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的治理力度。」
針對電信收費問題,增加了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免費試用電信業務,試用期滿後未經電信用戶確認,不得轉為收費項目。」增加了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計費系統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佈;發現電信用戶超過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三倍以上的異常電信費用時,應當及時告知電信用戶,並採取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規定,《條例》還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收集用戶消息的限制、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定。
《條例》第五章是電信安全保障,包括了電信網絡安全和電信設施安全兩個方面。在電信網絡安全方面,《條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國家網絡安全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加強電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的設計、建設和運行,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
在電信設施安全方面,《條例》規定電信基礎設施周圍應當設定安全保護區,明確了嚴禁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的行為,同時也列舉了危害電信基礎設施安全的禁止性行為,並規定了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法律後果。(記者 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