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針對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金鈺)及其實控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財務造假違規行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再次體現上交所「零容忍」查處惡性違規的態度。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公司連續多年虛構銷售和採購交易,涉及金額巨大,導致涉案定期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等多個主要科目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對公司業績影響重大,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嚴重失實。上交所同步啟動了紀律處分程序,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九字方針,對公司財務造假違規行為予以嚴肅懲戒,對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10年,對分管採購、銷售、財務工作,組織、知悉、參與虛構銷售交易的三名副總裁予以公開譴責並公開認定5年,並根據時任董監高的職責範圍及履職情況,對其他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的處理。
虛構銷售和採購交易。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公司為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虛構其所控制的瑞麗市姐告宏寧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姐告宏寧)與客戶之間的翡翠原石銷售交易,虛構銷售和採購資金流。
2016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14,169.09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姐告宏寧通過偽造採購合同等方式,虛構與寶某明、董某先、蔣某東之間的採購交易,合計20,104.02萬元。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和採購交易,*ST金鈺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4,169.09萬元,虛增營業成本4,665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9,504.09萬元,占當年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的29.60%。
2017年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度,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普某臘、保某、李某青、鳳某、自某堵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29,487.1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姐告宏寧通過上述偽造採購合同等方式,虛構與李某退、吳某龍、寶某明、董某先、蔣某東、楊某榮之間的採購交易,合計61,714.1萬元。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和採購交易,*ST金鈺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29,487.1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1,038.9萬元,導致虛增利潤總額18,448.2萬元,占當年合併利潤表利潤總額的59.70%。
2018年半年度報告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應收賬款存在虛假記載。2018年上半年,姐告宏寧通過虛構銷售合同及現金流等手段,虛構與普某臘、鳳某、張某梅之間的銷售交易,合計12,000萬元,相關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和真實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應予以確認。同時,*ST金鈺2018年3月形成應收賬款7,720萬元,虛增應收賬款餘額。通過上述虛構的銷售交易,*ST金鈺2018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2,000萬元,虛增營業成本4,100萬元,虛增應收賬款7,720萬元,同時導致虛增利潤總額7,900萬元,佔2018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比例為211.48%。
公司連續多年主要科目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年報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嚴重失實,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六十三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
鑒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兼總裁趙寧,時任副總裁楊媛媛、曹霞、尹夢葶、高國旭,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宋孝剛予以公開譴責;對時任獨立董事張兆國、萬安娃,時任董事劉福民,時任副總裁彭卓義、王志昊、雷軍、姜平,時任董事會秘書劉雅清,時任總裁張文風,時任監事李春江、周凡鷺、陳香蘭、孫敦標予以通報批評;並公開認定趙寧10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認定楊媛媛、曹霞、尹夢葶5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記者 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