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交所獲悉,上市公司股東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經開或公司)股東朱峰華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事項,並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紀律處分決定,予以嚴肅處理。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朱峰華)》([2019]6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違規事實,2016年8月12日,公司股東朱峰華實際控制使用「張某」「李某某」「孟某某」「阮某」「劉某某」「楊某」「唐某」「智某某」等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公司股票,買入公司股票5,753,257股,賣出公司股票910,000股,當日持股數額為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6.01%,首次達到並超過5%。朱峰華作為*ST經開的股東,在實際持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停止交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且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違規增持股份的數量達到公司總股本的1.01%。
2016年8月12日,朱峰華實際控制賬戶組持有公司股票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01%。此後,朱峰華於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間,控制使用賬戶組累計買入上市公司股票11,896,627股,成交金額110,656,645.6元;累計賣出上市公司股票16,210,614股,成交金額154,337,377.2元。朱峰華作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規交易股份占公司股本2.56%。
《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對上述違規作出行政處罰。同時,根據2019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的《關於股東朱峰華被吉林證監局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公告》,公司正採取相應措施,要求朱峰華將短線交易所得收益上繳,目前收益尚未收回。
公司股東朱峰華增持公司股份達到5%時未停止買入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存在短線交易的違規行為,違規買賣股份數量巨大,嚴重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23條、第3.1.7條、第3.1.8條、第11.9.1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ST经开7.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朱峰華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記者 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