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競爭政策的實施,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決策部署和市場監管總局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結合「誰執法誰普法」的工作要求,9月22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江門舉辦「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大講堂」活動。
本次大講堂活動採用線下線上同步進行。在講堂上,執法辦案人員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從案件基本事實、法律適用、處罰結果、警示意義等多方面,分別對廣州市花都區獅嶺聚煌通信器材店混淆案等12個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講解。案例類型涵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市場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賄賂、商業詆毀、不正當有獎銷售、侵犯商業秘密和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等七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示範性。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宗傑、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艷嬪、廣州互聯網法院綜三庭庭長賴廣鑫等專家學者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點評,充分肯定案件在調查取證、定性處罰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和顯著特點,展現了廣東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為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和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權益良好的執法形象。
舉辦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大講堂活動,是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結合當前工作實際,面向系統內外採取的一項提升反不正當競爭能力和開展普法宣傳相結合的創新舉措。下一步,廣東省市場監管系統將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查辦力度,以查辦案件推進執法,以查辦案件帶動普法,以查辦案件強化監管;進一步加強行業規範,落實行業協會和相關經營者的主體責任,真正實現「查辦一個案子,教育一批企業,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進一步加強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宣傳,多形式,多渠道地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定和行政執法成果,以執法帶動普法,以普法促進執法。
12個案例概況
1.廣州市花都區獅嶺聚煌通信器材店混淆案。當事人未經授權,在顯著位置使用有一定影響的中國移動公司的相關標識,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市場混淆行為,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2萬元的行政處罰。
2.廣東巴蒂米瀾智能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混淆案。當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姓名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的市場混淆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3.廣州弘康醫藥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廣州弘康醫藥有限公司以講課費名義向醫生支付賄賂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舊反法),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據第22條(舊反法)的規定被處以罰款1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8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4.上海吉盛偉邦環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禪城分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當事人在開業促銷過程中舉辦跨年度抽獎活動,存在三個獎項的獎品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情形,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5.深圳市長飛通信有限公司混淆和商業賄賂案。當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並造成混淆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以及辦理名稱變更登記,罰款166638.56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實施商業賄賂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被作出罰款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8028元的行政處罰。
6.珠海藍琴發展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當事人虛假宣傳其商品房性質為公寓、住宅,具備「商住兩用」的功能等,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7.深圳徠越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當事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8.佛山市裕金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當事人在展廳內對自營品牌與競品進行比較時使用誤導性用語,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
9.深圳市素瑕化妝品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當事人虛構交易,刷單炒信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被作出罰款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0.贛州某餐飲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從事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案。當事人利用技術手段,影響用戶選擇,強迫用戶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服務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
11.佛山市南海區曼綠日用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保健食品的性能和功能作與實際不符的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12.梅州市梅江區某保健品店虛假宣傳案。當事人對其經銷的保健食品進行誇大用途,虛構治療功效,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徐紅 朱樺 粵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