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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高空拋物被深圳警方刑拘

2020-09-1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姚志東 報導:9月14日凌晨,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南湖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人高空拋物,差點砸到路人。民警立即前往事發點,並在現場發現有兩塊直徑約20CM的啞鈴鐵餅、一輛重約15KG的拖車和一些散落的垃圾等物品。結合現場目擊證人敘述和相關線索顯示,當日凌晨0時30分許,現場馬路對面的小區樓上先後5次拋下垃圾袋、啞鈴和小推車等物品,一名過往路人和路邊車輛險些被砸中,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羅湖警方經過深入調查,最終鎖定在該小區某棟24樓居住的一對夫妻陳某和劉某身上,隨後將二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進一步調查。經查,二人承認當晚拋下的垃圾袋、臂力棒、啞鈴鐵餅和小推車等是自家物品,但陳某稱其當晚心情不好,在家喝酒,喝醉後發生的事情均已忘記;其妻子劉某稱自己丈夫平時喝酒後脾氣不好,昨晚勸其不要喝酒,雙方發生爭吵後自己便獨自回房睡覺,並不清楚之後丈夫高空拋物的事情。
 
  目前,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已被羅湖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方在此提醒,高空拋物屬於危險行為,情節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14、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明確高空拋物行為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高空拋物傷人害己,切莫因一時衝動高空拋丟雜物,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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