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疫情傳播的隱患和風險……」2月1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當前,我市疫情防控正處於防第一波存量擴散與防第二波新輸入性疫情相互交織的關鍵階段。」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說,出台這一決定,有利於為南京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為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強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據。
疫情防控亟待更強大「法治支撐」
自2月10日起,南京市按照「企業自查、向區(園區)報批、分級審核」的程序,有序組織企業復工復業。南京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法定要求,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是在雙月底召開。針對嚴峻的疫情形勢,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緊急加開一次會議,出台決定,為南京實施最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提供法治支撐。
據悉,審議通過的《決定》共10條,明確各級各類工作主體的防控職責,授權有關方面依法採取相關疫情控制措施,並對疫情信息報告和公布工作進行了規範,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為政府緊急採取「非常之舉」授權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會主任委員姚正陸告訴記者,《決定》貫穿法治思維,既主動回應當前政府和基層單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需求,依法支持並授權政府採取必要的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同時,注重避免疫情防控工作中「層層加碼」的簡單化現象,規範政府各項措施的開展。
針對當前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決定》授予了政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權力,比如發佈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關閉、封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衛生檢疫等應急處置措施;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並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補償。
《決定》還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不與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離觀察、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勞動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採取集中收治隔離等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佈決定、命令、通告等。
「這一特別授權,為市政府針對南京特大城市實際情況,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依法開展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撐。」姚正陸說,
違法行為成嚴懲重點
《決定》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單位和個人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決定》還要求,對擾亂醫療秩序、隱瞞謊報疫情、制售偽劣防護產品、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及製品等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決定》規定,個人有隱瞞病情、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等情況,或者有逃避醫學觀察等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倍受社會關注。《決定》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民政等有關部門,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範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做好跨區域疫情聯防聯控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首次提出加強「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疫情防控工作」。
《決定》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參與長三角區域、南京都市圈疫情防控工作,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決定》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集中救治的原則及時收治所有確診病人,提高救治水平;關心和保護一線醫護人員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嚴防一線人員感染;加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供給的統籌調度力度,優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線醫護、疫情防控工作對相關物資的需要。
《決定》明確,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對從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給予津貼、補貼。(杜林 宋璟 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