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徐玉瑩 報導:2月2日,記者從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日前廣西制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明確在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切實保障因受疫情影響的企業職工工資待遇。
根據《通知》,受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一級巡視員、新聞發言人潘志金在會上介紹,《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值得一提的是,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財政廳、衛生健康委及時下發了桂人社函〔2020〕28號文,明確醫護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此類情形應當算作工傷。同時明確上述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各級人社部門應開闢綠色通道,主動對接,簡化程序,快辦快認,並切實確保上述認定了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到實處。對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和救治等原因,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可以適當延長。
據了解,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2月1日發佈通知,要求除涉及保障城鄉公共事業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穩定生產、做好服務保障外,自治區內其他各類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復產。全區普通中小學、幼兒園2月17日前不開學,大專院校、中職學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