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1月17日下午,浙江省發佈了《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月1日起施行。據悉,這也是全國第一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條例》確立了保障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原則,規定了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在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工作中的職責,確定了一系列保障民營企業平等准入的措施,提供了民營企業境外投資、人才引進、風險防範、融資暢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撐,明確了一系列保障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舉措及規範行政行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的具體要求等。
其中,融資問題向來受到民營企業的關注,在回答本報記者提問時,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發佈了六點具體對策。
丁祖年表示,《條例》主要從六個方面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對策:一是明確民營企業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違法要求其法定代表人額外提供保證擔保,而且還規定,如果違反這個規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優化授信評價機制,提高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等產品比重,提供無還本續貸、迴圈貸款或者其他創新型續貸產品。三是針對付款方不及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導致民營企業應收賬款質押難的問題,在中小企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付款方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限,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按規定時限確認的有關法律責任。四是要求加強央地協作,建立金融綜合服務機制,完善相關平臺服務功能。五是總結台州等地經驗的基礎上,規定政府應當加強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援發展民營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等業務。六是引導民營企業提高直接融資比例,改善融資結構。
下一步,浙江省將推動《條例》規定逐條逐款落到實處,以法規確定的制度優勢進一步提振民營企業的發展信心,破解發展難題,推動實現浙江民營經濟高品質發展。(張夢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