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9月26日舉行的福建省龍岩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就《龍岩市河長制湖長制規定(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這意味著龍岩市以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固化河長制湖長制做法,把河長制湖長制納入法治軌道運行。
龍岩市境內河流、湖泊眾多,強化河流保護對於大力推進龍岩市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2017年2月16日,龍岩市率先在全省制定了《龍岩市全面推進河長制實施方案》《龍岩市河長制工作辦法(試行)》,把河長制工作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和抓手。兩年多來,各級河長制組織體系不斷健全、制度建設逐步完善、河湖環境不斷改善,整體工作得到有效開展。此次將《龍岩市河長制湖長制規定(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固化該市河長制湖長制做法,使之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行為遵循,對進一步強化河(湖)長履職盡責有著重要意義,也將實現我市河長制湖長制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
據介紹,《規定(草案)》共二十九條,不設章節。《規定(草案)》從法治層面明確了各級河湖長組織體系、政府和責任單位職責、各級河湖長職責和河湖長工作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同時對河道專管員的招聘、政府購買服務及河湖長制經費保障進行明確,對管理保護河湖開展自願服務及支援通過村規民約作出有關約定;並對河湖長公示制度、投訴舉報制度、河長制考核制度、約談制度和各級河湖長的巡查內容、問題處理、巡查週期、巡查日誌以及河湖長、河湖警長、部門違反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對規定督導檢查制度及落實、河湖長制資訊管理作出要求,還明確了人大監督和司法支援方面的內容等。
據介紹,此次審議後,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農經委的初審意見以及向社會各方面徵求的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後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龍岩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條例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初審後,將通過媒體、網路、專題調研座談會、論證協商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使法規能夠集中民智,體現民意,真正做到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張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