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王曉蕾 報導:為進一步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產業轉型陞級,扶持實體經濟發展。8日,深圳市規土委組織起草了《深圳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產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
該《管理規定》指出,產業用地容積調整以新增建築面積的15%為貢獻基準。已建成的產業用地,新增建築面積為基礎容積與規劃驗收建築面積的差值;未建成的產業用地,新增建築面積為基礎容積與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的差值。
產業用地容積可通過多路徑調整
為保障產業發展空間,該《管理規定》將適用範圍限定為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產業用地的容積率調整。同時,用地的範圍涵蓋了協議出讓、招拍掛出讓、土地整備、城市更新、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置等各種類型的產業用地。
為更好支撐實體經濟發展,依據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管理規定》明確了產業用地容積可通過多路徑調整。一是利用已批未建產業用地進行建設,以及部分建成、已建成產業用地利用空地進行建設;二是對現有廠房及配套建(構)築物進行擴建、改建;三是拆除部分或全部建(構)築物後建設;四是綜合運用新建、擴建、拆建三種方式組合實施。
《管理規定》明確,產業用地容積調整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節約集約用地、符合產業發展導向、以自用為主四項原則。此外,容積調整不得改變不拆除且已完成規劃驗收或已登記的建(構)築物用途。在原有建築結構主體上進行擴建、改建的,不得對原有結構安全、質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產生影響。建(構)築物拆除應以棟為基本單元,且不影響剩餘建(構)築物質量和結構安全。
明確貢獻標準
為保障規劃實施,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園綠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則,《管理規定》規定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需結合城市規劃要求,貢獻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築面積。貢獻標準的設定充分考慮了公共利益的實現以及統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體以新增建築面積的15%為基準。
此外,《管理規定》給予權利人選擇權,提出可通過移交土地、建築物或二者的組合;移交的建築物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權利人還可選擇按規定繳交地價後自行持有。
限制產權轉讓
為確保產業用地容積率提高後的建築面積用於產業發展,防止產業空心化和房地產化,《管理規定》嚴格要求提高容積率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轉讓。因司法裁定需轉移過戶的,轉移後的產權限制條件維持不變。此外,權利人還需嚴格按照與產業部門簽訂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開發利用土地。
地價繳納方面,《管理規定》提出,產業用地容積調整的,按深圳宗地地價測算規則的相關規定繳納地價。其中,普通工業用地經批准增加建築面積情形中不得轉讓的工業廠房及相應輔助設施(物業用房、配電用房等)不計收地價,無償移交政府的建築面積產權歸政府、不計收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