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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標》密度分區與容積率章節修訂條款正式實施

2019-01-06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王曉蕾 報導:日前,深圳市規土委開展并完成了《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簡稱《深標》)中“第4章 密度分區與容積率”相關內容的修訂工作,并經深圳市政府批準同意備案施行。本次修訂以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為指導思想,按照生態優先、集約發展、公平有序的原則,根據功能定位、區位條件、資源承載力等因素綜合研究形成修訂方案。

 
  據悉,本次修訂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對應其城市結構中的中心體系,本著促進原特區內外一體化發展、疏解中心城區過高開發強度的原則,增量適度向原特區外傾斜。將城市主要各級中心區的核心地區分別納入密度一區、二區,將大部分城市建設區納入密度三區,將生態、景觀敏感地區分別劃入密度四區、五區,取消了密度六區,機場、港口、核電站等特殊管理地區不再納入密度分區管制。明確因城市規劃調整而出現的密度分區未覆蓋用地,位于一般地區的原則上按相鄰片區同等密度分區確定;用地臨近生態敏感地區的,原則上應比相鄰片區密度分區下降一級確定。
 
  為順應深圳現階段規劃管理由地塊管理轉向地塊和單元管理并存的模式轉變,本次修訂在國家規范與原《深標》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地塊容積和容積率的確定方法。引入“容積”的表述,將地下空間中的規定建筑面積納入“容積”統一管理。明確容積率為:容積率 = 容積/地塊面積=(地上規定建筑面積+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塊面積;順應存量發展階段規劃管理要求,提出容積由基礎容積、轉移容積、獎勵容積三部分組成,為其它精細化容積率管理政策提供政策接口;明確密度分區政策僅對居住、商業服務業、工業、物流倉儲四大類用地及其混合使用的地塊容積及容積率確定予以指引,對公共服務設施和交通市政設施等用地地塊容積不作規定。
 
  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總建設規模合理管控的要求,本次修訂通過提高和管控不同地區的開發量,實現城市差異化發展,對各類用地密度分區基準容積率進行調整。密度三區居住用地基準容積率由2.8提高到3.0,容積率上限由5.0提高到5.5;密度三區居住用地地塊若位于地鐵站點500米范圍內的,其容積率上限可按照密度一區、二區執行;密度四區居住用地基準容積率由2.2提高至2.5;取消了商業服務業用地的容積率上限,小幅提高了密度二區、三區、四區、五區商業服務業用地的基準容積率;提出了工業、倉儲用地基準容積率,將二者都納入了密度分區地塊容積及容積率測算體系,且兩類用地的基準容積率規定相同,進一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產業用地的發展需求。
 
  本次修訂還適度放寬了地塊規模修正,取消了小于基準用地規模的修正,將居住用地的基準用地規模由1公頃提高至2公頃,商業用地的基準規模由0.7公頃提高至1公頃,并分別約定了工業、倉儲用地的基準用地規模,此外,將原來的每公頃折減改為每0.1公頃折減,避免出現過大的修正梯度跳躍,且約定最大修正值為0.3;適度提高了地鐵站點修正系數,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均提高了0.1;取消了原標準“樞紐站、一般站”表述,按照線路的數量來定義車站類型,同一個車站有兩條及以上線路的為“多線車站”,僅有一條線路的為“單線車站”,同時也明確了重疊覆蓋區的地鐵站點修正系數。
 
  在維護濱水、臨山、歷史風貌保護區等特色風貌區不被破壞以及滿足生態敏感、核電防護、油氣管線防護等地區的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與人口密度限制等要求的前提下,均應以適當降低開發強度為原則;地塊容積及容積率管理不僅僅是技術問題,還會受到城市公共政策、土地管理制度、城市設計、開發建設需求以及保障城市綜合利益等因素的影響。在城市更新、按照等價值評估確定土地安置規模的特定類型的土地整備、經深圳市政府批準的城市設計重點地區、經深圳市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地下空間規劃地區等特定地區,以及涉及保障房、安居商品房、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為了實現城市發展綜合效益,具體地塊容積及容積率經專題研究按照相關程序批準后,可在本標準與準則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具體規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张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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