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讯】记者姚志东报道: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增强司法供给能力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深圳中院会同市财委,征求市编办的意见,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昨日起在深圳全市法院实施。
据介绍,深圳中院制定《暂行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既包括采购货物和工程,也包括采购服务,这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相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提出,“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让司法人员专注于核心业务,实现减负增效。三是深圳法院工作有实际需求。深圳经济发展快,常住人口多,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高涨。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旨在为全市法院购买服务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二是规定了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是明确了购买服务事项和指导性目录。四是严格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五是规范了购买方式和购买程序。六是完善了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