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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维权艰难 法学界权威人士支招

2018-08-0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 近年来,食品、汽车、饮料、日用品等各领域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有法律人士表示,一些经营者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方面当前还会存在意识不强、维权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诉讼时间长等是知识产权纠纷最令人头疼的问题。

  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场围绕“珠江电缆”四字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维权问题诉讼,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原主任江平;原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宿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研究员李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刘心稳向记者就此案例做出了一系列的解析。

  

 

  一审判决原告企业简称的认定成立

  在经营活动中长期、持续地向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公开使用的、通过大量广告和其他多种形式宣传本公司及产品和简称,其标识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否可以认定企业所拥有的用以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识别性标志呢?

  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交易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特别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法人,他们的名称都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民事主体的在市场经营中的名称字号是企业的重要标识,起着区分民事主体和他们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

  全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有时也会出现全称与简称之间的冲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50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案例中,被告在其产品及包装上注明“珠江电缆”,而“珠江电缆”是原告的简称,故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判决书第20页记载,认定“珠江电缆”是原告企业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依据是原告自成立以来,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商业活动中广泛并突出使用“珠江电缆”字样。该称呼已经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定联系,属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上述专家学者在参阅相关案件材料后一致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做到了实事求事。所以‘珠江电缆’是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

  二审判决部分认定有待商榷

  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22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最终判决内容显示: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60000元。

  上述5位专家学者对案例情况解析表示,检视二审判决书中并没有发现否定一审判决书第20页认定的珠江电缆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珠江电缆"简称的5个方面事实。在确认简称的基础上,又认为该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简称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有违背两审判决采信的证据,缺乏合理的说理论述,值得商榷。

  专家认为,即便按照二审案例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审认为公司的前身成立的日期是1998年,二审认为公司成立的日期为2001年。事实上 ,1998年成立的企业和2001年之后的公司之间是企业的承继关系。企业所作广告、数量大、地域范围广,投入大量广告费方面,在二审中也没有否定这5个方面的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并根据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公司使用“珠江电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主观上存在故意,违背诚信原则。

  国家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的诚信劳动为理念,其防范的目标之一是防止他人搭借诚信者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不劳而获。

  当前,北京、广州、上海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相继挂牌。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著作权案件3784件,比2016年(1674件)大增126%。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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