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并强。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梅超报道:“自物权法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渐减少。”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间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并强如是说。
“但近年来,‘最牛钉子户事件’屡见报端,有的钉子户坚持长达十几年,不仅增大了国家征收成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而且同权不同补还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程并强代表话锋一转,他说,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推进速度和质量。为了更有效地兼顾公共利益保障与私有物权保护,建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修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呢?”针对记者提问,程并强代表告诉记者,一是法律权威性不足。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决定了应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来明确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我国立法法同时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尽管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条例实施已经超过七年,具备了制定法律的条件,通过法律约束,能够进一步增强“行政征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二是“公共利益需要”缺少执行细则。条例第八条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罗列了六种情形,但对六种情形的概括较为原则和宽泛,且对“确需征收”的具体条件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导致各地对“确需征收”的执行标准不一。
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条例规定了先补后搬、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并存、可额外补助与奖励等补偿原则,并授权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虽兼顾了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但也导致不同地方、不同被征房产的补偿形式、标准不统一。有的征收主体以居住人数和最低住房面积为补偿标准,有的征收主体为避免舆情和担责,以对少数人超额补偿来实现征收。这些行为使得征收补偿脱离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本身,而同权不同价也助长了一些被征收主体漫天要价、阻碍征收的社会不良风气。
四是司法征收流程不完善。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的规定时,标准不统一、流程不相同,甚至有人民法院委托政府部门执行的,有些地方按照条例和地方规定完成征收工作最少需要二、三年时间。过快的房价上涨造成被征收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也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对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和保持政府“公信力”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对此,程并强代表建议: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最大限度统一各地“行政征收”的范围和尺度。
二是公共利益保障应有所区分。为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征收的,可以在对被征收人实施临时安置的前提下,先征后补,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市场等价补偿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额外补偿戓降低补偿标准;为一般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征收的,应以被征收人同意为前提,按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涉及共同权利人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是借鉴和推广上海等地区优化司法征收流程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修订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征收流程,统一全国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推动公益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