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林丽青、通讯员粤地税宣报道: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施行。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标志着实行了近40年的排污费将退出历史舞台。
通过环境保护“费改税”,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企业多排污多纳税,少排污少纳税,不排污不纳税,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推进广东生态文明建设。
广东地税部门指出,纳税人应关注的几大税制要素。其中,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为《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在缴纳税款方面,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广东地税部门提醒,若想了解更多关于环境保护税的知识,纳税人可拨打12366-2热线电话,或通过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