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刘晓寒报道:14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云南省法制办主任张宪伟介绍,经云南省政府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990年9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2004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号令),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29号令实施以来,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云南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管理相对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不够明晰、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够严格、备案监督制度有待强化等问题,同时,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体制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关于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要求。故修订129号令,以适应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
新修订出台的《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为总则、权限和范围、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但规章除外;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规定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
同时《办法》规定,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应当规定期限,或者上位规定要求规定期限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表示,《办法》是十九大以后云南省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出台的重要政府规章,《办法》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于加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