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走出去”更應尊重當地司法
【香港商報訊】記者杜林、宋璟報道:近日,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號民事判決,省紡集團向瑞士高爾集團償付35萬美元賠償金及利息。這是江蘇法院首次基于互惠原則承認外國法院的商事判決,為全國第二例。
中國在“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將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范圍。相關法律專家表示,在國家“一帶一路”戰略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更應尊重當地司法。
首次承認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
據了解,瑞士高爾集團因與江蘇省紡集團買賣合同糾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省紡集團承諾賠償高爾集團35萬美元,后因省紡集團未履行和解協議,高爾集團依據和解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經合法傳喚,省紡集團未到庭,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判令省紡集團償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高爾集團亦向省紡集團進行了送達,但省紡集團不予理會。因省紡集團及其財產均在中國境內,高爾集團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而省紡集團則陳述,根據我國和新加坡兩國司法協助范圍并不包括承認和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駁回高爾集團申請。
南京市中院認為,我國與新加坡共和國之間并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于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曾于2014年1月對我國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進行了執行,根據互惠原則,我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經審查,案涉判決亦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的該項民事判決。
江蘇已有三例判決獲外國法院承認
據悉,一般的判決互認是指兩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而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相關協議的比較少,很多判決因為沒有協議,在中國和外國間不能互相承認。互惠原則下,有一方承認過對方法院的判決,另一方也可能承認這一方的判決。過去中國一般不率先承認他國的商事判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陳亮表示,此次江蘇法院以互惠原則第一次承認國外法院的商事判決,是中國法院第二次承認國外法院商事判決,亦是中國司法開放的重要標志。此前,中國武漢法院曾經承認過一例德國的判決,亦是基于互惠原則。隨著中國越來越開放,企業“走出去”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國外產生糾紛和在國內產生糾紛的情況都不斷增加,一些國外法院先行基于互惠原則承認了中國法院的判決。2006年起,已有三例江蘇法院的商事判決分別被德國、新加坡、以色列三國法院承認。
陳亮介紹,80年代,國內曾有法院收到過請求承認日本法院商事判決的申請,但當時最高法批復,由于日本法院未承認過中國法院的判決,駁回相關請求。近年來,國外一些涉及中國企業的訴訟中,有的律師認為,雖然中國法律規定了互惠原則,但即便外國法院承認了中國法院的判決,中國法院也不會跟進。“該案表明,不僅中國法律上規定了互惠原則,而且中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上也會執行互惠原則。”陳亮說。
專家提醒:企業“走出去”不能只做“一次買賣”
2015年7月,最高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在一些沿線國家尚未與我國締結司法協助協定的情況下,根據國際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對方國家承諾將給予我國司法互惠等情況,可以考慮由我國法院先行給予對方國家當事人司法協助,積極促成形成互惠關系,積極倡導并逐步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范圍。
法律專家表示,在此背景下,未來中國先行給予外國當事人司法協助、首先承認外國法院商事判決的情況一定會出現。互惠原則下,我國法院僅審查對方國家法院審查案件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保障了雙方權利等,不審查對方法院適用的法律及準確性。因此,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和投資過程中,一定要了解和遵守他國法律、尊重當地司法判決。一些企業只做“一次買賣”,在國外遇到法律糾紛不應訴,寄希望于中國法院不會承認他國法院商事判決,而錯過了提交有利自身證據的機會,可能面臨更大的商業風險。隨著中國國門不斷敞開,司法國際合作領域更加廣泛,中國企業“走出去”必須做好法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