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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

2016-11-2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付莉莉 報道: 今年3月,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推出人才發展重大改革措施和創新政策,提出創新驅動的實質就是人才驅動。四川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高度重視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對當前科技人員反映比較強烈的政策性束縛和制度性障礙,結合兩年來創新創業專項改革試點經驗,由四川省科技廳、省人才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四川省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十六條政策》(以下簡稱“十六條政策”)日前已正式開始實施。

  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召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十六條政策”內容。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該政策著力“外引內激”,強調“對外人才引進”和“對內人才激勵”,強化創新人才支撐,並在集聚高端人才、激勵創新創業、加速成果轉化、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舉措,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

  一是對來川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從安家補助、項目資助、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提出支持政策。著重對高層次人才的創新創業項目和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給予金融支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財政資金補貼和獎勵。完善引進創新創業人才配套服務,從建立黨政領導幹部直接人才機制、完善住房保障、放寬入戶限制、簡化外籍人士入境和居留辦理手續等方面提出支持政策。在支持企事業單位引進創新創業人才方面,解決用人單位在引進高層次人才時崗位編制和績效工資總額的限制。支持企事業單位建立多種用人模式,改革薪酬分配制度,探索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及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

  二是給予單位更大的科研自主權,擴大企事業單位薪酬分配自主權。政策明確提出企事業單位在轉化科技成果、獲得政府及社會組織科技獎勵時,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獎勵等支出,由主管部門專項據實核增計入當年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對國有企業在轉化科技成果、獲得政府科技獎勵時,給予核心科技人員的報酬和獎勵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不受個人年薪限制。

  擴大橫向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科技人員可根據項目任務自主安排經費,項目結餘資金可全部用於項目組科技人員獎勵,同時,還特別明確了橫向項目經費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擴大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經費使用的自主權。對有財政性收入的在職人員可從項目經費中獲得勞務報酬,結餘經費可留歸項目組人員自主用於創新活動。同時,大幅提高績效費比重,下放項目預算調劑權,簡化項目預算編制評審環節等,使科技人員將更多的精力用於科研工作。

  三是打通科技成果轉化通道,著力解決成果轉化的“最先一公裏”和“最後一公裏”。鼓勵離崗創新創業,重點解決離崗創新創業科技人員的後顧之憂,將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時間延長為6年,在保留離崗人員人事關系基礎上不核減離崗人員經費,繼續為科技人員繳納保險等,同時允許單位根據需要自主設立流動崗位。

  探索科技成果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混合所有制試點。允許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團隊)共同擁有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比例,共享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激勵研發人員提高科技成果供給質量和轉化效率。此條政策也是四川省在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中探索的重大改革經驗。

  提高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明確提出按成果轉化的不同方式,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實行獎勵,並在國家政策獎勵比例不低於50%的基礎上,提高到不低於70%。

  調動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允許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獲得成果轉化獎勵,同時對單位領導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實行免責政策,切實為領導幹部轉化科技成果決策松綁。

  四是改進科研人員職稱評定和出國管理,支持科技人員成長和促進科技交流合作。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明確論文不再作為限制性條件,在職稱考核評審中,將科技人員職稱評審與創新創業績效掛鉤,承擔的橫向項目、技術轉讓成交額等經費與縱向項目經費同等對待。

  改進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放寬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開展科研活動的出國經費和批次限量管理,實行報備制,使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更加便利、高效,促進科技交流合作廣泛開展。

[责任编辑: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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