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辦公室近日下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對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做出新規定。
通知明確,護工不屬于衛生技術人員,嚴禁將護士的工作職責交由護工承擔。患者或其家屬使用護工應當在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下,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鼓勵和提倡醫療機構引入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具有合法資質的陪護服務機構提供陪護服務。醫療機構在患者或其家屬自愿的前提下,引導患者或其家屬選擇使用由專業機構提供的和經過專業培訓的護工。
通知明確,醫療機構應當要求與其簽約的陪護服務機構建立護工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或服務規范等,并納入協議內容。護工陪護期間應當統一穿著有別于醫務人員的工作服,佩戴統一標識,嚴格遵守醫療機構和科室的各項管理制度。醫療機構有權對在本機構提供陪護服務的護工實施監督管理,對于服務質量與信譽差的陪護服務機構及其護工,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報陪護服務機構,并視情節采取警告或清退相關人員、終止服務協議等措施。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醫療機構護工管理工作的檢查評價,將陪護服務作為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落實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推行便民惠民措施的一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