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報/株洲新聞網11月30日訊(記者 沈全華)11月28日,《株洲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管理辦法》在市委常委會議上獲原則通過,修改完善后將正式下發。由此,我市將在全省率先實行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制度,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再下一城。
國企外部董事、監事將限期退出
推行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制度是我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特色和亮點工作,得到了省國資委的指導和肯定。其目的是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解決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和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
目前,市本級國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中的外部董事、監事,均由黨政機關干部兼任。按照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這些兼職人員要限期清理和退出。
據市國資委負責人介紹,建立專業化、職業化的產權代表隊伍,是使國有企業的決策和監督更加科學和規范的必要途徑。
3個途徑選聘,實行任期制契約化管理
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選聘途徑有3個: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現任高管中轉任或從優秀中層正職中選拔;從市管干部或符合條件的黨政機關優秀中層正職中選拔;面向社會公開選拔。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外部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所占比例應超過半數。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分別參照市管企業正職和副職,實行任期制契約化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和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簽訂任期聘用合同,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繼續聘用。
專職國有產權代表實行交叉任職,即一個產權代表在一個公司駐點辦公,同時兼任1-2個監管企業的董事、監事。專職國有產權代表的日常管理、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其薪酬和待遇按照市管企業同職級高管的平均水平執行。
同時,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若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9類情形,將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問責。被解聘的,自解聘起5年內不得擔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終身不得擔任專職國有產權代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