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救助對象可申請醫療和住房救助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辦法》將于12月1日施行
昨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內蒙古自治區社會救助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受災人員的范圍及其享有的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項目,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該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區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公布,并適時調整。各地區應當逐步縮小城鄉和地區之間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后,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示后報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旗縣(市、區)民政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入戶抽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嘎查村、社區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靠家庭供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視為單獨立戶,可以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同時辦法還規定,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顧,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各地區參照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水平及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公布,并適時調整。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在當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或在家分散供養。
可申請醫療和住房救助
辦法正式施行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及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按照辦法規定,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對救助對象中需要長期藥物維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給予門診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照有關規定對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用等給予優惠減免。醫療救助標準由各旗縣(市、區)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此外,辦法在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住房救助方面明確規定,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牧區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住房困難標準和救助標準,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提供教育救助及就業創業扶持
辦法規定,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辦法還明確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愿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符合自治區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可按規定給予創業擔保貸款、社會保險補貼、培訓補貼、稅費減免等就業創業扶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申報認定為零就業家庭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1人就業。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公安城管須主動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按照辦法規定,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都可申請臨時救助。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和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后制定并逐年調整。
辦法明確規定,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及其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遵循自愿受助、無償救助原則,對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機關、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動不便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