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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條例》:旅行社違規 游客可退貨退款

2015-10-20
来源:溫州晚報

  近日,《浙江省旅游條例》出臺,該條例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旅行社不能強迫旅游者購物,旅游者違反文明旅游行為規范要被追責;鼓勵各地發展鄉村旅游和民宿……

  根據條例,不合理低價旅游被叫停。具體來說,就是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對于很多旅游者遭遇過的“被購物”,條例也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并遵守下列規定:

  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應當是合法營業并且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向旅游者告知購物場所、付費旅游項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費風險;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條例規定,旅行社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未經旅游者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和付費旅游項目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责任编辑:董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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