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記者付莉莉報道: 近日,記者從貴州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保障生態環境安全,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貴州省人民政府出臺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和《貴州省林業生態紅線保護工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問責”《暫行辦法》)。兩個“問責”《暫行辦法》是貴州首次系統明確處罰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問責辦法,并率先在全國明確對生態環境損害、森林資源的發展和保護問題進行問責。
兩個“問責”《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問責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的對象、問責的情形及部門權限、問責的方式及問責結果的運用、問責的程序等。
在生態環境損害方面,明確了各級黨委、政府在組織領導和決策過程中、具有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能的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國有企事業單位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應當問責的情形,并詳細列出4條,主要內容涉及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決策不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環境監管和防控不力而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違反環境擅自審批、不執行環保“三同時”、違反生態紅線等共34種應當被問責的情形。規定問責的方式有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且這些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視情況合并使用。并規定問責的程序。
根據《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領導干部在經濟社會發展決策和生態環境監督、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決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將按規定被問責,問責的情況將作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在林業生態紅線保護工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方面,規定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運用共五條,主要內容為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情形、重特大以下林業生態破壞事故的界定、問責方式、從重或從輕問責的條件、領導干部被問責情況的運用等;規定“實行問責的程序和要求”共六條,主要內容為對領導干部問責的權限、問責的程序、作出問責決定前應作的工作、被問責人申訴的程序及時限、問責決定機關受理申訴的時限及規定、執行問責決定的部門權限、被問責人的問責材料須在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備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