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會現場
珠海國際仲裁院院長吳學艇
珠海仲裁委員會主任高樹林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陸紹龍報道:4月7日上午,橫琴新區管委會和珠海仲裁委會在橫琴新區規劃展廳發布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新仲裁規則和名冊的發布實施是橫琴新區乃至珠海市致力于營造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營商環境的又一重要標志,更加凸顯商事仲裁高效、經濟、專業、公正、保密以及體現當事人意愿等優勢,促進橫琴新區國際投資貿易活動規范有序開展。港澳臺及外國籍仲裁員占到人員總數的44%的比例,成為全國仲裁機構中涉外人士比例最高的仲裁員名冊。
與國際主流仲裁規則全面接軌
據珠海仲裁委員會主任高樹林介紹,珠海仲裁委員會于2014年8月7日在橫琴新區設立了珠海國際仲裁院,旨在公正、專業、高效地解決涉外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并為橫琴新區提供“零距離”仲裁法律服務,滿足境內外當事人爭議解決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同年初,珠海仲裁委員會便開始推進《仲裁規則》的制定工作,歷時接近一年完成。
高樹林告訴記者,《仲裁規則》的制定以立足橫琴自貿區建設發展實際需要、總結提煉仲裁工作經驗、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與國際主流仲裁規則全面接軌、與港澳商事仲裁制度有效銜接、想最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為指導思。《仲裁規則》有具有四大特點:一是明確國際仲裁院的身份屬性、職能,確定其國際化的定位;二是注意與港澳及國際仲裁機制的對接,吸納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三是突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強化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權;四是完善程序設計,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質量。《仲裁規則》有中文、英文、葡文三種版本,并允許使用葡語辦案。
可受理國際或涉外仲裁案件
據珠海國際仲裁院院長吳學艇介紹,國際仲裁院設立后,首先要回答的是本身的身份屬性問題、與珠海仲裁委員會的關系問題,為此規則明確規定“珠海仲裁委員會在珠海橫琴新區設立珠海國際仲裁院,提供咨詢、立案、開庭、審理、裁決等仲裁服務以及調解服務”;明確國際仲裁院受理范圍,規定國際仲裁院可受理國際的或涉外的仲裁案件、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中國內地仲裁案件,確保國際仲裁院在受理國際或涉外案件的同時,又能受理國內案件,從而能更好地服務橫琴自貿區建設。
吸納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
吳學艇說,探索并示范“一國兩制”下粵港澳合作新模式、服務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是橫琴新區發展的目標定位之一,相互銜接或兼容的商事仲裁制度是與珠港澳深化合作的重要保障。當前隨著經貿、投資及金融等領域多元交易方式的發展,國際仲裁理論與實踐呈現出新的變化,為了使《仲裁規則》滿足實踐發展的需要,體現國際化和先進性,在《仲裁規則》的制定中,十分注重與港澳及國際仲裁制度的銜接,吸收借鑒國際仲裁的積極成果,如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對仲裁適用的實體法律進行選擇,增加“仲裁地條款”,結合涉外仲裁的實際需求設立“其他臨時措施”和“緊急仲裁員”條款,采用國際通行的友好仲裁制度,這些都體現了《規則》對國際通行制度的接納。
吳學艇告訴記者,新的仲裁規則著眼于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并強化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而產生的仲裁庭獨立、自主、公正裁決糾紛的功能,將此原則貫穿始終。如在仲裁規則適用上,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的仲裁規則和仲裁程序,可以約定對本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在仲裁員選聘方面,規則賦予當事人挑選仲裁員的更大自主權,一是突破仲裁員名冊制限制,“當事人可以從珠海國際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也可以從珠海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當事人還可以從名冊外選定仲裁員。二是增加了當事人共同選定獨任或首席仲裁員的“名單法”,最大限度地找出雙方意愿的交叉點,實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港澳臺及外國籍仲裁員占比例44%
高樹林還告訴記者,與規則同時發布的還有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名冊》,現已列入名冊的仲裁員有70名,其中,港澳臺及外國籍仲裁員占到人員總數的44%的比例,成為全國仲裁機構中涉外人士比例最高的仲裁員名冊。多數仲裁員具有豐富的國際仲裁經驗,由境內外實業界、教學科研機構、法律服務組織、行政機構、商會、行業協會等德才兼備的精英人士組成,能滿足多語種、跨專業辦案需求。《仲裁規則》有中文、英文、葡文三種版本,并允許使用葡語辦案。
高樹林說,新仲裁規則和名冊的發布實施,將在實踐中更加凸顯商事仲裁高效、經濟、專業、公正、保密以及體現當事人意愿等優勢,促進橫琴新區國際投資貿易活動規范有序開展,為自貿區建設具有國際標準的市場法治環境做出貢獻。
國際仲裁規則案例解讀
【案例一】澳門居民張某與澳門居民李某在澳門簽訂借款協議,以張某在珠海橫琴的一套房屋作為借款擔保,雙方約定“合同爭議將在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解決,適用澳門法律,首席仲裁員委托珠海國際仲裁院院長指定”。依據該協議,珠海國際仲裁院對該案擁有仲裁管轄權,并依據澳門法律處理糾紛。考慮到適用澳門法律的特殊要求,雙方當事人可在仲裁員名冊中選擇具有相關知識背景的仲裁員,國際仲裁院院長則可考慮在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精通澳門法律的專業人士擔任首席仲裁員。
【案例二】澳門某公司在珠海橫琴投資文創產業,并準備從韓國進口制作設備,因該澳門公司在橫琴的新公司尚未成立,遂以澳門公司的名義與一家韓國公司簽訂設備購銷合同。協商過程中,雙方對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沒有異議,但在仲裁機構和仲裁地的選擇上,都希望能選擇本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最后雙方做了折中處理,書面同意選擇設備的安裝調試地——珠海橫琴的國際仲裁機構來解決爭議,并且適用中國法律。依據該仲裁協議,珠海國際仲裁院可按照《珠海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并最終解決雙方的合同糾紛。
【案例三】香港居民王某與內地居民黃某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根據雙方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方式,仲裁機構為珠海的國際仲裁機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該仲裁協議合法有效。案件受理后,雙方當事人各自挑選了一名仲裁員,但無法就首席仲裁員的挑選達成一致,且香港一方對國際仲裁院院長指定首席仲裁員也心存疑慮。為確保仲裁庭的組成能最大限度地體現當事人的意愿,國際仲裁院采用了“名單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各自提出5人仲裁員名單,最終在雙方當事人的名單中出現了一名仲裁員的交叉,這名仲裁員遂成為首席仲裁員。隨后,仲裁庭對爭議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裁決得到自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