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江南都市報記者劉媛報道:12月10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江西省確定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標準。
據悉,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其中,充換電服務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為便于充換電服務費計收和管理,提供充電服務模式的,按充電電度收取費用,包括電費和服務費用;提供換電服務模式的,按車輛行駛里程收取費用,包括電費、電池租賃和服務費用。
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服務費,由省發改委制定上限收費標準,具體由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鼓勵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充換電服務費給予優惠。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2.36元(含電費),其中電動公交車(客車)上限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時1.36元(含電費)。
換電服務費另行制定。在換電服務費標準制定前運營的,服務費由供需雙方協商。
另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