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日前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是我國首部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的省級政府規章,對監管職責分工、交易平台建設等作出一系列規定,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生動實踐。 ”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介紹。
《辦法》明確建立綜合管理與專業監督相結合、監督與交易經辦相分離的監管體制。省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縣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管理,制定交易制度、規則、流程,以及場所服務、信息系統等技術標准,協調行業監督。省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行業監督,發揮行業部門專業優勢。市、縣政府可將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綜合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在《行政處罰法》授權范圍內,為市、縣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提供法律依據。
《辦法》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進行統一規范。省、設區的市政府通過整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平台,推動建立由制度規則、信息系統、運行機制和必要場所構成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務和監督支持;逐步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從依托有形市場向電子化平台過渡。省、合肥市共同組建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場所,鼓勵設區的市與所屬縣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一體化管理,鼓勵跨市異地利用公共資源交易場所交易。交易中心不得與綜合管理或行業監督部門有隸屬關系,不得代行審批、備案職能,不得直接或變相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 《辦法》還要求建立信用監管、行業自律、違法追責等制度,完善交易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