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通知,稳定就业,促职工收入增长
12月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稳定山西省当前就业形势,促进职工收入增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省政府下发通知,即日起,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政府,对因经济下行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实行“五缓”“三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切实落实好“六补贴”政策。对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千方百计提高劳动者收入,年底前,山西省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即日起,山西省将增强最低工资标准刚性约束力。任何企业不得以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执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山西省将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处理拖欠工程款和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煤炭、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业、本部门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省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在欠薪问题突出的建筑、煤炭、交通等领域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政府将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防范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