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将全面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与此同时,健全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本月12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就此提出了要求。
今后,山西省将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同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度。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将优先安排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各市、县将结合实际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除了住房救助,山西省还将在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对困难群众予以救助。比如,对于低保对象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劳动者,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对享受低保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低保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将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