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8月1日“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实施后,国家再度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的又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税人,被纳入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范围。
据测算,该政策实施后,广西全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计52.39万户将全部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免征政策,惠及面达到全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96.29%。预计2014至2015年,全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共减免增值税将达到8.88亿元。
个体户不达起征点也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与此同时,该文件还废止了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个体户,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有调整
由于广西有部分地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方式,对于这部分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有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同时,为了便于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对“免税销售额”及“税款计算”栏目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纳税人有疑问可对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或拨打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通讯员 刘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