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谢宗博、记者黄培红报道:1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非税收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听取公众意见。
收费项目与标准需听取公众意见
据了解,政府非税收入中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项目的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其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应当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执收单位禁当场收取现款
执收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委托执收,但禁止委托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分离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外,禁止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未开票可拒缴
对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改变执收期限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监督部门举报。
同时,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交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