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取消了此前的草案中罚款限额与“职工的年均工资”“违法经营额”相挂钩的内容,而是直接明确罚款金额,即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表示,草案将违法经营额作为罚款限额的基数,而违法经营额有时难以计算,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实践中,还可能出现罚款数额畸高畸低的情况。此外,草案规定对公民设定罚款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大幅度提高了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标准。虽然采用动态的罚款限额,本意是为了保持法规的稳定性,但客观上也带来了罚款限额不太明确的问题,给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带来了一定操作上的困难。(项凤华 鹿伟 徐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