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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今实施

2014-07-01
来源:重庆日报

  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30日,市人社局负责人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市人社局负责人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6项新规定:

  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要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三是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四是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是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六是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针对《暂行办法》,我市人社部门也精简了具体办理程序——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记者 文晶)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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