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7月1日起,《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正式施行,除行政机关外,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环保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纳入了《规定》的调整范围。
《规定》将政府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属于此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答复。第三类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应对处置、调查处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等,以及本省高校招生、财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