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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3个红头文件严管水资源

2014-05-09
来源:山西晚报

  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和保护耕地一样采取红线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山西省煤长水短,水资源先天不足,时空分布不均,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5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山西省“一揽子”出台了3个红头文件,旨在全省范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今后,山西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将和保护耕地一样采取红线管理。今年起,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围绕水资源管理,山西省出台的3个红头文件分别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A制度内容

  三条红线管控水资源开发利用

  确立三条红线定下用水硬杠杠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9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即将在全省范围实施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确立了3条红线,到2015年,用水总量计划控制在7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7%以上。

  今后,山西省将采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也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一律责令停止。

  按照国家下达的山西省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山西省将制订全省及各设区市不同水平年、分水源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方案,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及再生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与此同时,山西省还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取水许可将实行区域限批

  未来,山西省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将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核减其取用水指标。

  新增取水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相关部门将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省政府明确规定,今后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依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下水将核定禁采限采范围

  今后,地下水也不能随意开采了,山西省将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相关部门将会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同时,还将制订地下水超采区关井压采实施方案,在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通过5-10年努力,山西省计划建成稳定可靠的山西大水网供水网络,提升全省水资源配置和调度、供水保障、水生态保护以及特大干旱应急能力。建立完善覆盖全省各河流水系、区域和水源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系统,对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

  阶梯水价将在全省全面实行

  节约用水管理方面,山西省将稳步推进水价改革。今年年底前,计划修订完成《山西省用水定额》,建立全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同时,还将制订下达全省各地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等各类非居民用水户取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全面实行城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设排污口

  未来,山西省还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将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省政府明确表示,要把水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试点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计划组织编制19个岩溶大泉综合治理及保护实施方案。建设一批人工补水、水源涵养及湿地净化水质工程,保障重要河流湖库等地表水生态基流,依托山西大水网,实施盆地地下水水源置换和关井压采,努力实现盆地区地下水采补平衡。

  B管理方案

  十余厅局领责参与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全省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设;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省国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复核并划分地下水超采区,核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已经印发的《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把二十多项工作细分到十余个厅局,责任到部门,在全省范围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方面,将由省水利厅负责完成全省和11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三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地表水及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修订出台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修订和发布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完善全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用水计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C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四等五年一个考核期

  今年起,按照《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为,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省考核工作组将由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等。

  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期末考核在期末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将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期末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李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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