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市长姜治莹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长春市1994年颁布施行的《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销售活动,控制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燃放烟花爆竹而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当前雾霾多发频发,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造成长春市空气重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公众对于禁放烟花爆竹的呼声十分强烈,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草案在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本市城市中心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明确“城市中心区域”是指本市四环路合围区域。 会议要求,要加强教育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各类新媒体,积极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