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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法院公布2013年十大知识产权审判案件

2014-04-29
来源:广西日报

  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法院向社会公布2013年全区法院审理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让社会公众通过这些案件增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一、“花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王致和公司与桂林花桥公司均是“桂林三宝”的龙头企业,北京王致和公司认为桂林花桥公司在生产的“香和牌”腐乳瓶贴和瓶盖上突出使用“花桥”字样,侵害其腐乳产品的“花桥”牌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本案一、二审均认为桂林花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北京王致和公司的诉请。

  点评:通过本案确立了在商标法颁布之前的注册商标证记载不规范的情况下,商标保护范围的效力判定标准,划分了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边界,平衡两个民族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利益,促进了我区民族特色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万和”商标侵权纠纷案

  梧州市某贸易公司在其商店门口上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其营销的“万和”电器产品信息,并印发“万和”标识的宣传资料,广东万和新电气公司认为该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梧州市某贸易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方式属于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对万和新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万和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通过本案审理明晰了产品销售者为说明商品来源、指示用途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所销售产品的商标,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意义在于防止商标权人过度使用权利,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良性竞争秩序。

  三、“千斤肾安宁”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香港某公司提供处方、生产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桂林某制药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双方协议合作开发生产药品“千斤肾安宁”。合作期限届满前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终止合作,桂林公司通过向香港公司支付补偿金方式取得独自生产、销售该药品的权利。

  点评:通过法院调解实现和谐解决纠纷、实现多赢的社会效果:权利人将技术转化为财产收益,生产者获得合法生产、销售技术产品的权利,继续造福患者、创造财富。

  四、清华大学与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清华大学从1997年至2008年陆续注册了“清华”、“清华大学”等商标,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南宁市某文化公司从2011年始,未经其许可,在其官网、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办公场所等媒介或地点使用清华大学的注册商标,并虚假宣传其为“清华大学对外培训中心南宁培训基地”等内容,清华大学以该公司侵害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法析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清华大学35.5万元。

  点评:清华大学是我国享誉海内外的著名学府,南宁市某文化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经法院向该公司进行法律解释工作之后,该公司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与清华大学达成了和解,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柳江卧佛”发现权纠纷案

  区某在柳江沿岸采风摄影时发现柳江河畔的一处山体造型像卧佛,遂称该景观为“柳江卧佛”,并将其拍摄的该景观照片送至多处展览进行宣传。区某发现邓某在其名片背面印上区某拍摄的“柳江卧佛”景观照片,并在该照片右下角标注“发现人:邓某”字样。区某主张邓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柳江卧佛”景观的发现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不属于科学发现,其发现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发现权,驳回了区某的起诉。

  点评:这起侵害发现权纠纷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全国范围内也是仅有几例的。通过该案裁判,明确了自然景观的发现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只有具有推动科学发展的创造性价值的发现才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科学发现。

  六、假冒“SUPAQ”(速派奇)注册商标犯罪案

  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未经“SUPAQ”(速派奇)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组织采购、生产并销售带有“速派奇”注册商标的电动车9009辆,销售金额1338.912万元,被法院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0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0万元;同时没收该公司的非法经营所得249万元及非法生产的179辆电动车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玉林市深田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非法经营所得1089万元。

  点评:此案是我区法院近年来所判处的涉案金额较大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判处巨额的罚金及依法没收、追缴犯罪所得,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七、 王洛宾歌曲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王海成发现防城某俱乐部利用其设备向消费者播放其父王洛宾生前创作的19首音乐作品,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王海成依法继承了其父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防城某俱乐部的经营者魏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厅利用设备向消费者公开播放王海成享有著作权的19首涉案作品,侵犯了王海成依法享有的涉案作品的表演权,判决魏某某赔偿王海成经济损失95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点评:近年来,我区KTV歌厅在经营中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大幅上升,王洛宾是我国著名的词曲作者,其创作的多部音乐作品流传度很高,广受大众欢迎,KTV经营者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在其KTV歌厅中播放其作品,必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只有依法经营才是KTV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八、《亮剑》著作权纠纷案

  长篇小说《亮剑》的作者都梁将作品《亮剑》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数字出版专有权授予了北京传奇时代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独家享有。南宁某电子科技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为公众提供《亮剑》小说的在线阅读及下载等服务,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南宁某电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传奇时代公司经济损失78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案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了编辑并推荐,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系列案共6件,涉及小说《亮剑》、《血色浪漫》、《狼烟北平》,作品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大。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这对今后规范类似网站的传播行为具有警示作用。

  九、“龙脊”商标权纠纷案

  龙胜某旅游产业公司是“龙脊”注册商标权利人。个体工商户秦某在其经营的茶叶店的店铺门牌及茶品包装上使用“龙脊十三寨”的商业标识,该旅游产业公司认为秦某的产品标识中有“龙脊”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某使用“龙脊”字样的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二者的商品,没有造成混淆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不良后果,不构成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以地名作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为体现公平,不使公共资源为个体所独占使用,法律对这类商标的保护相对偏弱,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而不构成侵权。

  十、“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是驰名商标“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2年3月26日,工商执法人员在来宾市某商贸公司店面查获假冒“五粮液”酒6瓶,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查扣的6瓶“五粮液”酒及罚款5000元。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据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来宾市某商贸公司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2.3万元。

  点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白酒生产企业,国家商务部认定“五粮液”为“中华老字号”,其所拥有的五粮液商标被评为我国首届驰名商标。一些不法商人通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获利,对此种侵权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也要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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