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法院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已被扣押的赃物及被冻结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因人数众多,宣判从当日上午8时起持续进行了一天。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百余人参加旁听。
据悉,该系列案由三个案件组成,共有118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赵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三个案件一审开庭审理长达11天,直接参加庭审押解、保障的法警、公安人员达200余人,辩护律师近百人。
此外,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其中最小的26岁,最大的69岁,各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整个传销体系成员人数众多,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达到研究生学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该组织发展庞大,参与人员众多,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经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利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三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董笑君 蔡梦婕 记者胡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