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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幅提高护理养老床位补贴

2014-04-22
来源:扬子晚报

  南京、无锡、常州近期将推出老人护理险;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将成小区“标配”;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提高到5000-10000元/张……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昨日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亮点1:床位补贴

  护理型床位补贴提高到不低于5000-10000元/张

  “我们率先统一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也是全国唯一的省份。”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学兴介绍,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江苏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分别给予不低于1万和5千元每张床位的补助。”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对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标准为3千元到5千元。

  “我们还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省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内、外资同等待遇,在政策优惠方面与内资享受同等待遇。”钮学兴表示,目前江苏已与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有养老合作。

  根据规划,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为了解决养老护理人员的缺乏难题,意见明确我省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相关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中级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2000、1000和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亮点2:养老用地

  新建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钮学兴介绍,意见的亮点还在于确定了养老服务用地指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今后将成为新建小区的“标配”。“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意见明确,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标准是人均用地0.1平方米,江苏标准是国家的2倍。”

  亮点3:护理保险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我们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目前,南京、无锡、常州等地正在有计划地研究,近期将推出护理险。”钮学兴说,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

  此外,江苏今年还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亮点4:医养结合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

  意见明确,江苏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并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此外,还要加强社区老年康复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责任编辑:郑婵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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