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反《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27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今日(30日)下午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9年,並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6.5年+2.5年=9年)。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經過15日審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於本月27日,裁定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立。
法官表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無疑是想以其行為去追隨政治理念,並有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圖。此外,被告在案發當日企圖衝破警方防線,並最終撞上警察,是對警方和法治的刻意挑戰,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危及公眾安全,相信是為了透過恐嚇公眾,以達至自己的政治意圖。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24歲被告唐英傑涉及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至於恐怖活動罪則指他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則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67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