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劍擊代表張家朗在本周一(26日)在東京奧運男子個人花劍賽奪得金牌,當日逾數百市民在觀塘apm商場收看現場直播,至張家朗領取金牌及奏國歌時,商場內有人發出噓聲和高舉港英旗;警方經調查後在今日(30日)拘捕一名任職記者的男子,今次是去年條訂《國歌條例》後首次有人涉噓國歌被捕。
東九龍總區刑事部高級警司鍾麗詒表示,在2日前接獲市民舉報,指在網上流傳多段短片,內容是本周1(26日)有人在觀塘一個商場內觀塘奧運頒獎時公開和故意高呼口號、煽動人群喝倒采,並高舉港英旗,意圖挑動仇恨和將運動政治化。
東九龍公眾活動調查組人員展開調查,在今日(30日)下午1時,在葵涌葵芳路新都會廣場對開拘捕一名40歲男子,在他攜帶的袋中搜出10枝不同大小的港英旗,他報稱是業務記者,涉嫌「侮辱國歌」被捕,警方現正調查當日在商場內是否有其他人觸犯相關條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任何人違反法律,無論是國旗國歌法或國安法,當局都會全力調查,如有證據會拘捕及作出檢控,他強調沒有人在法律之上。
《國歌條例》在去年6月12日刊憲,《國歌條例》為奏唱、保護及推廣國歌訂定條文,以維護國家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國歌條例》所訂明的罪行只涉及不當使用國歌,或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根據《國歌條例》第7(2)條,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警方已發出內部執法指引,就侮辱國歌行為搜證時,可參考當事人在社交媒體的言論;而在大型球賽噓國歌、做粗口手勢,或違反條例,警方會按實際情況進行拘捕和搜證。
翻查紀錄,港足代表隊在2015年對國足的世界盃外圍賽中,有球迷向在奏國歌時喝倒采,事後香港足球總會被國際足球協會罰款一萬瑞士法郎(約為7.7萬港元),並警告於將來比賽不能再犯,否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