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公布《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其中提到:8月1日起,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非經營性個人,最高可處以1000元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共有六個章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而成,目的是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其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高層民用建築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未設置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圖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