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巨額現金收付需申報

2021-06-02 10:23
來源:證券時報網

 6月1日,人民銀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此次徵求意見稿是適應當前及未來反洗錢形勢的需要,填補《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

 央行在發布的關於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中表示,修訂《反洗錢法》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隨着反洗錢工作形勢不斷變化,反洗錢監管從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反洗錢的義務內容已經由反洗錢擴展到反恐怖主義融資、防擴散融資。

 「現行《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存在的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範圍狹窄、監管處罰規定粗略、缺乏對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業反洗錢制度不完善等,制約了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央行表示。

 修訂《反洗錢法》還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說明中提出,各種金融亂象是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誘因,只有抓住資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亂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新時代的反洗錢工作需要圍繞追蹤資金向縱深發展,通過構建金融系統預防體系、完善洗錢風險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蹤資金,防控金融風險。

 秉持著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理念,近年來,反洗錢不再是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特定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也應當參照金融機構的相關要求履行反洗錢義務。

 徵求意見稿表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其中,特定非金融機構包括提供房屋銷售、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接受委託為客戶代管資產或者賬戶、為企業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性實體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貴金屬現貨交易的貴金屬交易場所、貴金屬交易商等。

 同時,大額現金交易是被重點監控的領域。徵求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等目的,不通過金融機構而是以現金方式收付,且數額巨大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拆分現金交易等方式規避巨額現金收付申報義務。

 為增強反洗錢行政處罰懲戒性。徵求意見稿調整法律責任中關於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違法責任與處罰的匹配程度;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政策」和「未按照規定執行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違法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完善反洗錢處罰類型,增加警告處罰;增加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此外,修訂《反洗錢法》是擴大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央行指出,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錢標準,涉及領域不斷擴展,涉及內容更加複雜,反洗錢標準也成為經濟金融領域的重要國際規則。完善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有助於推進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深度參與全球治理。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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