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零售商東主因供應不安全及未有遵從消費品雙語警告規定的美白潤膚霜,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及罰款兩千元。另外,法庭亦下令該零售商東主向政府賠償檢測及相關費用約三萬四千元。
海關早前接獲相關部門轉介,指市面有懷疑不安全美白潤膚霜出售。海關人員隨即巡查,從一間位於中環的零售商試購涉案的美白潤膚霜,並於其後行動中再從該零售商的店舖內檢取共一百三十三支同款美白潤膚霜。經安全測試後,證實該款美白潤膚霜含水銀成分達百萬分之一萬一千至一萬八千,超出相關化妝品衞生標準上限達一萬一千至一萬八千倍,違反《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此外,該款美白潤膚霜亦未有於包裝上標示中文及英文的雙語警告或警誡字句,違反《規例》。
香港海關2020年7月15日檢獲該批美白潤膚霜,呼籲市民馬上停用這款水銀含量超標的美白潤膚霜。海關資料圖片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及《規例》的規定,市民購買及使用美容產品時應細閱美容產品的包裝說明及成分;不應購買或使用來源不明的美容產品;使用美容產品前應小心檢查,如發現產品有污漬或異味切勿使用;使用產品後如有不適,應停止使用並立刻求醫;及光顧有信譽的零售店舖。
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根據《規例》,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而有關表達須清楚可讀和放置於消費品或包裝部分或穩固地加於包裝上的標籤或任何附於包裝內的文件的顯眼處。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