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八名反對派人士,前年8月18日參加維園「流水式集會」,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案件今日判刑。黎智英被判入獄12個月,李柱銘則被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向《橙新聞》指出,同一件案件及類似情況下,卻有部分涉事者獲緩刑不用坐監,判決不公亦解釋不到,建議律政司作出上訴。
馬恩國表示,這次黎智英等人大約判囚一年的判刑長度可接受,十分適中,但當中卻有涉案人獲得緩刑就不應該,令阻嚇性大減,讓普通人以為犯法不用坐監,判罰太輕。
馬恩國指,根據法庭判決,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24個月;吳靄儀入獄12個月,緩刑24個月;何俊仁入獄12個月,緩刑24個月,刑期本身沒有問題,因是一次性事件,加上認罪及求情,扣減的刑期只有數月仍會是合適,認為法官可能是考慮到社會觀感所以作出上述判決。
馬恩國認為,緩刑的判決不夠阻嚇性,特別是社會大眾不理解緩刑的法律原意。他解釋,在緩刑中涉事人如做相同的犯罪行為,將需服刑包括是次緩刑的刑罰,亦即兩罪並罰,但李柱銘等明顯再犯機會不大,便應即時監禁,才可引起社會大眾對相關行為的警惕,否則法庭便成為「無牙老虎」。
馬恩國建議,律政師可為3人刑期作上訴,如取消緩刑,改判6個月較短的刑期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