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7日)繼續審議要求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修例後,如有議員在其他人宣誓程序中,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有議員質疑,律政司的提訴期限,由議員宣誓後6個月延長到4年太長。鄧忍光回應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要求議員遵守法定誓言,以及要就違反誓言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無時間限制,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香港「獨立」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處理。
港府研究處理被DQ前已辭職區議員薪酬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議員謝偉銓在會上提出,若區議員在訴訟期間缺席會議4個月,是否會根據《區議會條例》喪失議員資格。「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則關注,如果區議員在被裁定宣誓無效前辭職,是否不會被追討薪酬。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修例後,若果律政司認定個別區議員,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可提出訴訟,相關區議員會暫停職務,至於停職期間的薪酬如何處理,將由民政事務局按情況做適當決定。
圖:立法會
鄧忍光則指,因被律政司挑戰資格而停職的區議員,不會被視為缺席。他表示,條例草案沒有說明如何處理已辭職議員的薪酬,會交由民政事務局研究。
研究規管投白票等同操縱選舉行為
民建聯梁志祥關注,呼籲投白票會否被視為不擁護及不效忠。曾國衞表示,組織或煽動投白票、廢票有機會影響選舉結果,等同操縱選舉,當局會研究規管。
曾國衞指出,市民有權選擇投票或不投票,但如果有人特別組織或煽動、呼籲人投白票或不投票投廢票等情況,某程度上是「嘗試操縱(選舉)」。他說,現時法例上即使未有監管,當局應研究是否需要在法例方面作出適當規管,從而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要求。